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实际,特提出若干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海关关税优惠政策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以及在区内流转的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从事保税性质加工、其加工产品全部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5、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增值税。
6、保税货品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自由流转,开展保税货物交易业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三资企业购买自用国产交通工具享受关税优惠。
二、税收方面的优惠
8、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的,可减按10%计征。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免。地方所得税免征。
9、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10、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产,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予以实施。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企业从非保税区购进货物出境或加工后再出境,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12、对区内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并已正常办公的进区企业,按当年度增值税完税额度的大小,可享受保税区管委会的财政补贴。
三、业务运作方面的优惠
1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可自由进出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通关实行进出境备案制。
14、境外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生产性企业,其产品销售不规定内外销比例。加工企业用于加工所需的境内外原材料,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可以采用区内自行加工、委托区内企业加工,部分加工环节可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加工等形式。
15、从境外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运入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和运入保税区储存的货物,以及在区内加工后运往境外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
16、经海关批准,区内保税货物在主管保税区海关办理手续后,可从其它口岸进出境。
17、境内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成立贸易公司,从事转口贸易、区内贸易、保税区之间企业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之间的贸易及各类中介业务。
18、允许企业买断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的产品出口,向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销售进口物品。
19、保税仓储的货物不受仓储时间和货物品种的限制。允许企业在保税仓库内对保税货物进行改换包装、分级、刷贴标签、分装等简单加工。
20、区内企业可以从事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以及为开展上述功能服务的商品展示、展销等相关业务。
四、金融、外汇及其它方面的优惠
2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22、区内中外投资企业,均可以按规定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可以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只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3、进区企业在区内允许各国货币流通。既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经常项目下的外汇和人民币可以自由兑换。
24、境外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25、企业在区内建设的项目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费、城市配套费。
26、企业中方人员经有权政审部门批准,可在保税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