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的通知
各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根据《煤炭法》、《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现就开展2006年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年7月经我委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认定为合格、基本合格和限期整改的煤炭经营企业、2005年经我委审查批准新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均应参加本次检查。
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参加本次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的中央监管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独立具有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检人员等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50万吨)。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七)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八)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全面检查程序
全面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20日止,由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
(二)企业申报:6月2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检基础上,按照全面检查申报材料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三)全面审查:7月上中旬,由我局组织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力量到煤炭经营现场核查。
四、全面检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一)煤炭经营自检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2005年度煤炭经营基本情况。⑴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⑸环保措施实施情况;⑹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⑺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⑻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⑼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⑽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⑾需要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
第二部分:2005年度全面检查认定为基本合格、限期整改的企业,对各种问题的整改情况和结果。
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一)。
(三)经审计签证的2005年度会计报表(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负责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签证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报送统计部门的2005年度《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和《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复印件。
(五)报送税务机关的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储煤场地证明(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提供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十一)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提供由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十二)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独立拥有产权并正在使用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的合格证明)。
(十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本企业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以及本企业与计量、质检人员的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四)2005年煤炭买卖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表(附件二),2005年全部煤炭买卖合同复印件(区分作为买受人和出卖人归类)。
(十五)2005年全部煤炭经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区分作为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归类)。
(十六)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全部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报送地点: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803房间)。联系人:成华、马旭辉,联系电话:68535525,68587347。
五、全面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全面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独立拥有产权的储煤场地在2万平方米以上;
(四)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五)独立具备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六)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七)年煤炭销售量在50万吨以上(含50万吨);
(八)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
(九)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未能全面达到上述要求,但达到其中5项以上(含5项)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其中5项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一年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继续持证经营。但2004年、2005年已连续两年认定为基本合格的,或2005年认定为限期整改的,经整改仍达不到完全合格的,不再保留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申报材料、拒绝政府依法检查监管的,视同检查不合格,依法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对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经营范围中取消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七)全面检查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促使煤炭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全面检查作为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加快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机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工作。
